協會集裝箱條款是倫敦保險人協會專為集裝箱運輸制定的保險條款。是根據集裝箱化發展的要求,于1969年10月制訂。該保險條款包括如下三種條款:

(1)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一切險)總共20條。(2)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全損、共同海損分攤,救助報酬,救助費用,施救費用)總共17條(3)協會戰爭、罷工險集裝箱定期條款。總共4條。以上這三個條款的主要區別在于:(1)一切險是對因保險人根據合同條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事故或危險所產生的一切損害,不管其形態和程度如何,都要予以賠償,但在賠償金額中通常要扣除100美元左右的免賠額。(2)僅賠償全損、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及其他施救費用。(3)適用于集裝箱保險中因戰爭、罷工、暴動、騷亂及其他事變所產生的損害,在本條第4條中規定:①14天之前通告則保險責任解除;②由于戰爭行為的原子彈爆炸;美、英、蘇、中的戰爭爆發和集裝箱被征用后,保險責任便自動終止。見“集裝箱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