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戰爭、罷工險集裝箱定期條款是適用于對國際標準和根據該標準制作的對外貿易用集裝箱自身因戰爭危險、罷工、暴動、騷亂以及其他事變而使集裝箱滅失、損壞后,按保險公司合同得到賠償的條款。該條款由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共4條,其主要內容如下:第1條:因(1)戰爭,(2)罷工、暴動、起義、社會騷亂而產生的損害,可得到賠償的規定。第2條:在除外責任條款中有由英、美、法、蘇(原蘇聯)、中聯合國常務理事國間爆發戰爭時不承保戰爭險;另外,不承保集裝箱未裝在船舶、飛機上而因戰爭和罷工受到損害的規定。第3條:承保(1)集裝箱裝在船舶或駁船上時受到水雷的危險(2)集裝箱裝在船舶或駁船上,或放在碼頭上時,因罷工、起義、暴動、社會騷亂等危險的規定。第4條:如14天之前通告可以解除戰爭和罷工險的承保合同的規定。通常本條款與“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一切險)同時采用。見“戰爭險”,“罷工、暴動險”和“集裝箱自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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