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又稱“京都公約”。是由海關合作理事會發起制訂的一個國際協定。海關合作理事會于1973年5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理事會年會上通過了該公約而得名。在簡化和協調各國海關手續方面較為全面和系統的一個國際海關公約,由海關合作理事會下設的常設技術委員會草擬,于1974年9月25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44國參加。公約包括正文和附件兩個部份。正文共5章,19條;附件共計有30個附件,該公約不論其是否理事會成員國,對所有國家開放。締約國可以接受或拒絕其中任何一個附件;每個國家加入該公約時,必須同時至少接受一個附件。公約中還訂有一個檢查程序,各締約國必須按這一檢查程序每三年檢查一次有關的本國法規,而這些法規一般都是曾被提出異議過的標準或慣例。本公約的目標是:各參加國在可能的條件下應盡力執行全部附件。公約中30個附件的目錄如下:A1.貨物申報前的手續;A2.貨物臨時存倉;A3.適用于商業運輸工具的手續;A4.海關對庫存的處理;B1.家用物品的結關;B2.對申報為家用物品的貨物的進口關稅和其他稅收的免除;B3.以同一狀態再進口;C1.整批出口貨;D1.原產地規則;D2.原產地證明單據;D3.原產地證明單據的管理;E1.海關過境;E2.轉運;E3.保稅倉庫;E4.退稅;E5.暫時進入但需以同一狀態再出口;E6.暫時進入在境內加工;E7.貨物的免稅替換;E8.暫時出口到國外加工;F1. 自由區;F2.家用物品的加工;F3.適用于旅客的海關便利;F4.郵政運輸中的海關手續;F5.急件托運;F6.進口關稅和稅收的償付;F7.貨物的沿海運輸;G1.海關當局提供的情報;G2.海關當局與第三方之間的關系;H1.海關事務的上訴;H2.海關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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