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車輛尺寸是我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中對各種設計車輛的基本外廓尺寸所作的規定。
(1)載重汽車: 容許總長度12m;容許總寬度2.5m; 容許總高度4.0m。
(2)半拖車: 容許總長度16m; 容許總寬度2.5m; 容許總高度4.0m。
日本公路法中對車輛尺寸的規定是:對附有通行條件可以容許通行的車輛尺寸,系向公路管理當局提出容許通行的申請,當局根據道路最狹窄處的寬度、交叉點、彎道和跨越公路橋下面等處的情況決定,用如下方法計算:
(1)容許長度: 根據車輛種類確定。摩托車16m以下;半拖車連接車 17m以下; 全拖車連接車19m以下; 雙聯拖車21m以下。
(2)容許寬度: 原則上是3.5m以下。
(3)容許高度: 原則上是4.3m以下。
關于海上集裝箱用半拖車連接車的高度,根據1978年12月1日日本建設省公路局道路交通管理課通告,“有關特殊車輛容許通行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中,規定不超過3.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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